(2015)郸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玉民与田博、田甫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民,田博,田甫,田贯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马玉民(又名马民)。委托代理人杨春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博。被告田甫(又名田子建),系被告田博父亲。被告田贯廷,系被告田博祖父。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玉民(又名马民)诉被告田博、田甫、田贯廷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原告马玉民(又名马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268元,因原告马玉民(又名马民)不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梁 瑞人民陪审员 杨宝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季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