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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韩雪梅与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梅,王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763号原告韩雪梅,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任坤坤,天津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强,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我院在审理原告韩雪梅与被告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雪梅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国强银行存款2182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国强银行存款2182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