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9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XX与袁文朗、蹇春华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袁文朗,蹇春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644号原告XX,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袁文朗,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蹇春华,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袁文朗、蹇春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洪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