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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9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XX与袁文朗、蹇春华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袁文朗,蹇春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644号原告XX,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袁文朗,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蹇春华,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袁文朗、蹇春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洪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