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刑初68号公诉机关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群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5年11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献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商凤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晓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8日22时许,商户楚某听说自家在献县泰昌承租的银饰柜台因装修与商场保安发生争执,便伙同当晚在一起的被告人刘某甲前往二楼查看,见保安人多,楚某打电话叫来李某乙(在逃),李某乙又电话叫来付某某、陈某某、刘某、李某(均已判刑)等人赶到泰昌,持棍棒、砍刀将保安室砸坏并殴打保安,其中陈某某用棒球棍将孔某打成轻伤,刘某甲用巴掌打了孔某后脑或肩部几下,用棍棒砸玻璃。经鉴定,被砸物品价值1695元,被害人孔某口腔颌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等五人属轻微伤,2015年3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同时提供了被害人医疗诊断证明、证人楚某某甲、郑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孔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楚某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的意见是:刘某甲有自首情节,在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7月28日22时许,商户楚某听说自家在献县泰昌承租的银饰柜台因装修与商场保安发生争执,便伙同当晚在一起的被告人刘某甲前往二楼查看,见保安人多,楚某打电话叫来李某乙,李某乙又电话叫来付某某、陈某某、刘某、李某等人赶到泰昌,持棍棒、砍刀将保安室砸坏并殴打保安,其中陈某某用棒球棍将孔某打成轻伤,刘某甲用巴掌打了孔某后脑或肩部几下,用棍棒砸玻璃。经鉴定,被砸物品价值1695元,被害人孔某口腔颌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蔡某、高某、石某、王某乙均属轻微伤,2015年3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事发当晚我和楚某等人一起吃饭了,后来因拉柜台我们去了泰昌,楚某接了个电话招呼我们上楼,说闹起来了,我们上去后看到楚某的工人和十多个保安在争吵,楚某和保安都拿着棍子、镐把等工具,随后李某乙、李某等人拿着棍子就来了,在保安室有砸门的,有砸玻璃的,我拿镐把把有窟窿的个玻璃砸了,我还推打了一名保安。2、同案犯楚某供述,2014年7月28日22时左右,听王某甲说和泰昌保安闹起来,我到了泰昌后随后拿起一根铁管与刘某甲及另外两名男子上二楼,后我给李某乙打电话让他过来,不到一分钟他们到了,他们拿着镐把把保安室门砸坏,我看见刘某甲踹一名男子,李某乙正拽一名男子,后来我就去了派出所。3、同案犯付某某供述,当时我接电话后到了泰昌,看见李某乙和多名男子在一辆轿车后备箱拿出棍子,我也拿了一根,走到保安室开始砸门窗,我也动手砸,其他人也动手砸。4、同案犯陈某某供述,那天晚上李某乙打电话说泰昌二期有事赶紧去,我到后,从一辆车上拿了一根棒球棍,楚某说保安把他爸爸打了,我踹了保安室门一脚,保安往后院跑,我追到后院,我用棒球棍打了一个保安胳膊,他就躺下了,后来我们跑了。5、同案犯刘某供述,他和李某等人到了泰昌二期广场,在李某乙的车内拿了一把砍刀,进了保安室,见有四五人踹隔断墙,李某乙用刀砍门,并说人都跑后院去了,我就跑了出去,我用刀砍了窗户一下。6、同案犯李某供述,所述经过与刘某基本一致,称看到陈某某用镐把打保安,被打的人躺在地上,刘某甲用手搧了一名保安的脸部和头部几下。(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孔某陈述,当晚因同事刘林林与二楼卖银饰的商户吵架,对方就叫人来,经理进行劝阻,没打起来,我们下楼后听到外面有砸玻璃的声音,随后值班室的门被砍通了,我就赶紧向泰昌的后院跑去,这时冲进来五六个人,拿刀拿棍的男子追到我们后院,我一回头被一个上身没穿衣服、有纹身的男子打了我脸一棍子,后来的事就不记得了。2、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我们刚回一值班室就来了20多个手拿棍、砍刀等工具的人把外围玻璃都砸了,我被一个手持棒球棍的男子打了后背一下。3、被害人蔡某陈述,当时其被四个人拳头巴掌地打,王某乙他们跑到后院,这些人追到后院,后来他们出来手里都拿着东西,拳打脚踢我和孔某。4、被害人高某陈述,有二十多个男子拿镐把、木棍、大刀砸保安室的门窗,我和石某、孔某等人跑到后院,他们拿着木棍等追着打我们,见他们打石某他们四人。5、被害人石某陈述,其和蔡某等人的伤是被七八名男子拿镐把等工具打的。6、被害人王某乙陈述,一名持棒球棍的男子用棒球棍砸了孔某左腮处一下,然后孔某就躺在地上,其被一男子用棍子打在了后脑处。(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楼层经理)证言,因装修工人使用电锯产生火花,保安与对方交涉时发生争吵,几名保安都到了现场,被我劝了下去。过了几分钟,楚某拿着一个棒球棍带着三个人上了二楼,我拦他并夺过棍子,保安上来后也未发生冲突,楚某等人到了广场后时间不长来了几辆车,下车一群人手里拿着家伙,把保安室砸了。2、证人楚某某甲证言,证实来了七八名男子砸保安室,我头部还挨了一下,楚某当时护着我。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本案发生的起因,以及十多名男子手持铁棍、镐把向保安室冲去,把门窗玻璃砸了,把保安打了。4、证人郑某证言,2014年7月28日晚上,有二十多名男子手持工具把值班室砸坏,我们向后院跑,他们追到后院,对蔡某、孔某等六人进行殴打。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十几名男子冲进保安室,保安被打受伤住院。6、证人杜某证言,证实孔某被一男子打伤,有一男子打了孔某脸部几巴掌。(四)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泰昌购物二期保安室被砸的事实。(五)鉴定意见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孔某损伤为轻伤二级。献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五份,证实张某、蔡某、高某、石某、王某乙伤情为轻微伤。献县发改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泰昌保安室被砸玻璃、门窗等物品鉴定价值人民币1695元。(六)辨认笔录证人郑某、刘某乙指认刘某甲为打砸保安室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同案犯楚某对刘某甲进行辨认。(七)视听资料记录案发场景,证实刘某甲在现场实施的犯罪行为。(八)其他材料1、同案犯判决书2、调解协议3、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4、自首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楚某等人借故生非、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 坤审判员 王和旺审判员 许西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史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