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820号原告:林某,务工。委托代理人:石朝阳,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务工。委托代理人:罗竹松,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江菲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