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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820号原告:林某,务工。委托代理人:石朝阳,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务工。委托代理人:罗竹松,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江菲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