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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孙海兵与王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兵,王会,高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孙海兵,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王会,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高龙云,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孙海兵与王会、高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会、高龙云所有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运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