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催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无锡蓝平科技有限公司、薛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蓝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催字第42号申请人:无锡蓝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清路555号。法定代表人:薛健。申请人无锡蓝平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票号为3020005325443126,出票人为浙江亚特电器有限公司,金额为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21日,收款人为宁波亚特电器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16日,中信银行嘉兴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南京京润密胺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无锡蓝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佘秀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