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更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严文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19号罪犯严文科,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文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14年5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严文科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严文科在正阳县实施盗窃30起,共盗窃电动车27辆、电脑3台、饮料17箱及香烟等物品,有赃物可评估的价值9716元。另查明,严文科因盗窃于2002年5月14日被劳动教养二年零六个月,因盗窃于2005年6月1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6月7日刑满释放,严文科系累犯。罪犯严文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共受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严文科因盗窃多次被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不思悔改,释放后又实施盗窃30起,该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文科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