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朱年明、郑美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朱年明,郑美华,傅光泽,王秀萍,翁增强,吕桂美,郑诚松,薛琴妹,罗炳安,林云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8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负责人罗银标,行长。委托代理人曾若人、陈建华,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年明,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郑美华,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傅光泽,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王秀萍,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翁增强,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吕桂美,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郑诚松,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薛琴妹,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罗炳安,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林云彩,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朱年明、郑美华、傅光泽、王秀萍、翁增强、吕桂美、郑诚松、薛琴妹、罗炳安、林云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朱年明、郑美华、傅光泽、王秀萍、翁增强、吕桂美、郑诚松、薛琴妹、罗炳安、林云彩价值85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自有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朱年明、郑美华、傅光泽、王秀萍、翁增强、吕桂美、郑诚松、薛琴妹、罗炳安、林云彩价值8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韶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巧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