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237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苗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雅岭,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娜,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现住康巴什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