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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88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喻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119.4元(均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海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赫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