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7101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包头市聚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公司,包头市聚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雷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7101执异1号异议人: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包头市聚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雷中分公司在本院执行包头市聚鑫煤炭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终结。异议人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就(2015)包铁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院错误的将申请人名下的牌照号为蒙B771**的大型汽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依法提出本异议,请求贵院撤销(2015)包铁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我院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所制作的(2015)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对(2015)包铁执字第15号所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养忠审判员 胡晓滨审判员 曹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