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祁建栋与庆阳市公路局、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建栋,庆阳市公路局,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550号原告祁建栋。委托代理人祁永鹏。委托代理人翟明昭。被告庆阳市公路局。法定代表人白常身。委托代理人李刚。被告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漫宏喜。委托代理人胡世银。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建栋与被告庆阳市公路局、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建栋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资格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建栋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建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原告祁建栋负担548元,退付原告祁建栋548元。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