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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辉诉被告李秋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李秋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415号原告王辉,女,1956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李秋合,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李秋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辉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田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