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辉诉被告李秋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李秋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415号原告王辉,女,1956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李秋合,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李秋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辉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田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