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董杏军与天长市冶山镇张巷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杏军,天长市冶山镇张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62号原告:董杏军,工人。委托代理人:祝发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路,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冶山镇张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长市冶山镇张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杏军诉被告天长市冶山镇张巷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杏军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杏军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杏军负担。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