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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0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麦盛与刘东生、中山市东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盛,刘东生,中山市东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南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0855号原告:麦盛,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黄鸿健,广东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美,广东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生,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中山市东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85号金怡苑金和阁3卡。法定代表人:刘东生。被告:中山市南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朝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65029270。法定代表人:郑润梅。委托代理人:孙涛,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靖宇,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麦盛诉被告刘东生、中山市东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南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麦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中山市南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000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麦盛以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XX的房地产【权证号码:XXX】、XXX的房地产【权证号码:XXX】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根据该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08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中山市南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X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XXX】中价值相当于90000**元的产权份额,以及原告麦盛名下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XX的房地产【权��号码:XXX】、XXX的房地产【权证号码:XXX】。后原告以已其与被告刘东生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08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中山市南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X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XXX】中价值相当于90000**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085号民事裁定对原告麦盛名下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XX的房地产【权证号码:XXX】、XXX的房地产【权证号码:XXX】的查封。审 判 长  陶香琴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洪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