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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龙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龙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延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安龙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闫淑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