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龙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龙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延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安龙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闫淑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