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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49号原告: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范兴龙,居民。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祥慈,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杰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需要对案件中的若干证据作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 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人民陪审员  胡龙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