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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金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金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金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仕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浦访春,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5)仁和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在XXX的11套商铺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普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