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4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黄烈尧与上海特库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烈尧,上海特库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4405号原告黄烈尧,男,1961年9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钱岑,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特库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中兴镇兴工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广福经纪小区)。法定代表人朱琦,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方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星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烈尧诉被告上海特库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进一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晨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