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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怀来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中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来华港燃气有限公司,廊坊市中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怀来华港燃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廊坊市中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怀来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中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怀来华港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张世明执行员  赵志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树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