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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斌与孟庆杨、严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孟庆杨,严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880号原告:张斌。委托代理人:姜敏,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庆杨。被告:严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与被告孟庆杨、严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孟庆杨、严锐价值762666.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孟庆杨、严锐银行存款762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卜向前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9幢4303室住房一套(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限制其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孟凯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叶潇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