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4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04刑初121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个体。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16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辩护人杨微,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宏伟、代检察员刘兴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滨海街X号楼1-101号门市王某某诊所内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身源未查清,在逃)购买6粒保健食品雷诺生物黄色胶囊,其中以人民币5元的价格销售1粒,其余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该5粒黄色胶囊含西地那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认罪,并愿意缴纳罚金,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售保健食品“雷诺生物黄色胶囊”,而“雷诺生物黄色胶囊”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尚振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宁伊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