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乐安县中航船务有限公司、中国外运广西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安县中航船务有限公司,中国外运广西公司,乐安县中航船务有限公司,中国外运广西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39号申请执行人:乐安县中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安县龙腾花城B区。法定代表人:高贵,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外运广西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号。法定代表人:蓝春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乐安县中航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外运广西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14045.8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国外运广西公司以其在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140号案中缴纳的1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保证金作为本案的案款以履行其第一期债务,剩余债务将于2016年6月31日之前分两期偿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72执3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