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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玉军与翟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军,翟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军。被执行人翟德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军与被执行人翟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翟德武拒绝履行,我院对被执行人翟德武的银行存款48437元予以划拨,用以支付案款46884元及案件受理费649元、执行费604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李玉军自愿放弃执行。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科审判员  吴运学审判员  张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来 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