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5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小东,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4月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相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胡小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被他人邀请进入“××××”微信群(群成员达500人)。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月份间,被告人周某在该微信群内发布淫秽视频469个。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周某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兰某、缪某的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淫秽物品鉴定清单,电子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光盘,受案登记表,聊天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关于调整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小组成员的通知,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胡小东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