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与谢宏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谢宏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290号原告: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双桥镇原鸣昌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梁加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旺辉,广西江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宏乾,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民乐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宏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腾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