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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孙淑兰与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兰,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49号原告:孙淑兰,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陆春虎,蚌埠新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云财,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市。被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顾娟,经理。委托代理人:顾阳阳,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兰与被告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兰于2016年4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淑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淑兰负担。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