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孙淑兰与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兰,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49号原告:孙淑兰,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陆春虎,蚌埠新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云财,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市。被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顾娟,经理。委托代理人:顾阳阳,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兰与被告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兰于2016年4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淑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淑兰负担。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