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梅与被申请人王宏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王梅。 申请人王梅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梅称:王梅与被申请人王宏系母子关系,期间王宏精神失常,至今下落不明已近九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宏死亡。 经查,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王宏,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仙姬巷32号2单元713户,身份证号430406198802281518,与申请人王梅系母子关系。王宏于2006年2月5日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宏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王宏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逾10年之久,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王宏仍无下落,应当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宏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校对人:李 晨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