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训忠与熊南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训忠,熊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2146号原告赵训忠,男性,年龄53。被告熊南林,男性,年龄47。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训忠诉被告熊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训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雪莲人民陪审员 许艳平审 判 员 邵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范博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