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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训忠与熊南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训忠,熊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2146号原告赵训忠,男性,年龄53。被告熊南林,男性,年龄47。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训忠诉被告熊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训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雪莲人民陪审员  许艳平审 判 员  邵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范博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