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203民催1号申请人: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南阳乡南阳村。法定代表人:李奇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出票人为莱芜钢铁集团银山型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付款行为莱商银行钢花支行,票面金额为300000元,票号为3130005136151098,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4日,到期日为2016年4月14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众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爽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