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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203民催1号申请人: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南阳乡南阳村。法定代表人:李奇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出票人为莱芜钢铁集团银山型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付款行为莱商银行钢花支行,票面金额为300000元,票号为3130005136151098,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4日,到期日为2016年4月14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众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爽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