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399号原告杨某。被告莫某。原告杨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