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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399号原告杨某。被告莫某。原告杨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