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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田雪梅与徐元禄、徐厚波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元禄,徐厚波,田雪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元禄。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厚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雪梅。上诉人徐元禄、徐厚波因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9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岸区,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区,上诉人并未提供其经常居住地在南岸区的证明,应当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