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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1085号原告:王某。被告:闫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贺梦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