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1085号原告:王某。被告:闫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贺梦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