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民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士全、鸡东县金霖煤矿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士全,鸡东县金霖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终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士全,男,50岁。委托代理人佟志仟,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鸡东县金霖煤矿。投资人赵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宪章,法律顾问。上诉人林士全、鸡东县金霖煤矿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士全及其委托代理人佟志仟,上诉人鸡东县金霖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杨宪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上诉人林士全交纳10元,上诉人金霖煤矿交纳1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孟春光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苏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