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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春保与闫云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保,闫云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赵春保,男,1956年3月3日生,汉族,介休市人。委托代理人李金有,男,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云鹏,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介休市人。委托代理人马辉龙,男,山西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保诉被告闫云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保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春保负担。审 判 长 郭 龙 平审 判 员 ��贾霞玉人民陪审员 赵 纯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