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登豹与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行政其他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登豹,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24行初42号原告吴登豹,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税桂英,职务:局长。原告吴登豹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吴登豹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吴登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登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登豹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覃永春审 判 员 赵 波人民陪审员 刘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小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