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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登豹与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行政其他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登豹,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24行初42号原告吴登豹,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税桂英,职务:局长。原告吴登豹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吴登豹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吴登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登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登豹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覃永春审 判 员  赵 波人民陪审员  刘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小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