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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2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李克用与陈进华李会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用,陈进华,李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2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克用。被执行人陈进华。被执行人李会芬。申请执行人李克用依据本院(2015)晋法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进华、李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440元,保全费147.5元,执行费5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