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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928号原告张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已自愿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