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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桂林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桂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督1号申请人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印治贵,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胡桂林,男,汉族,1964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受理申请人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3月18日发出(2016)皖0504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胡桂林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喻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