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越华与郑小云、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越华,郑小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479号申请执行人陈越华,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郑小云,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XX,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陈越华与被执行人郑小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411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郑小云、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4112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62元。被执行人XX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垟青村垟青巷109号的房产于2014年11月17日被本院(2015)台玉商初字第6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且已设置抵押;通过省高院执行点对点系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在本县金融系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3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回告书,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玉执民字第34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越华发现被执行人郑小云、XX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姚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