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超明与刘加涛、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明,刘加涛,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257号原告:刘超明,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加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张伟,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刘超明与被告刘加涛、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19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范学青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人民陪审员 杨洪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