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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超明与刘加涛、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明,刘加涛,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257号原告:刘超明,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加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张伟,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刘超明与被告刘加涛、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19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范学青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人民陪审员  杨洪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