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更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万彦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38号罪犯万彦峰,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栾川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2)浉刑二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彦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止。该犯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万彦峰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14日上午,万彦峰、贾现卫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至高某某家,盗窃钻戒一枚、铂金手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飞亚达手表一块、银耳环一副等价值8254元。当天下午,万彦峰、贾现卫窜至董某某家欲实施盗窃时被发现,万彦峰在逃跑时被抓获。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万彦峰系主犯。另查明,万彦峰系累犯。罪犯万彦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万彦峰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彦峰减去刑期七个月。刑期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