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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5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金航商贸有限公司与马克森、董文龙、何通丹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金航商贸有限公司,马克森,董文龙,何通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593-1号原告:乌鲁木齐金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智永。被告:马克森。被告:董文龙。被告:何通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金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克森、董文龙、何通丹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马艳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