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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民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姜连山诉邵泽洪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连山,姜瑞莲,姜连玉,姜连峰,姜连元,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北雪梅村民委员会,邵泽洪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终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连山。委托代理人:贾晨东,辽阳县泉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北雪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元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泽洪。原审原告:姜瑞莲。原审原告:姜连玉。原审原告:姜连峰。原审原告:姜连元。上述四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晨东,辽阳县泉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姜连山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连山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晨东,被上诉人邵泽洪,原审原告姜瑞莲、姜连玉、姜连峰、姜连元的委托代理人贾晨东到庭参加诉讼。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北雪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雪梅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姜连山、姜瑞莲、姜连玉、姜连峰、姜连元、与北雪梅村委会、邵泽洪之间的纠纷,现存在土地承包范围权属不清的情况。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就此纠纷双方应先行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姜连山、姜瑞莲、姜连玉、姜连峰、姜连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姜连山、姜瑞莲、姜连玉、姜连峰、姜连元。姜连山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辽阳县政府给我父亲姜维凡发放的《林权证》合法有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和废止。北雪梅村委会与邵泽洪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已经被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确认为无效合同。所以我与邵泽洪之间的纠纷不是权属不清,而是权属非常明晰。争议林地现为我和姜瑞莲、姜连玉、姜连峰、姜连元合法拥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我和姜瑞莲、姜连玉、姜连峰、姜连元的起诉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判决北雪梅村委会与邵泽洪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无效并赔偿我经济损失87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北雪梅村委会和邵泽洪承担。被上诉人邵泽洪答辩称:我承包荒山是合法合理的,并未侵犯姜连山、姜瑞莲、姜连玉、姜连峰、姜连元的合法权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北雪梅村委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原告姜瑞莲、姜连玉、姜连峰、姜连元述称:同意姜连山的上诉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姜连山父亲姜维凡的《林权证》上标明其承包土地的“四至”为:东至荒山、西至荒山、南至荒山、北至荒山。但上述“四至”表述比较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姜维凡承包土地的具体范围,故无法判定北雪梅村委会发包给邵泽洪的土地与姜维凡承包的土地是否重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姜连山与邵泽洪之间的纠纷系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的情况,应先行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确权。据此,原审裁定驳回姜连山、姜瑞莲、姜连玉、姜连峰、姜连元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孙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连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侯是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