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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诉李峡等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李峡,杜麦选,韩中杰,马小梅,李敏,李姣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代理人:时明明,改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峡,男,汉族,1960年5月13日生,住嵩县。被执行人杜麦选,女,汉族,1963年6月24日生,住嵩县。被执行人韩中杰,男,汉族,1964年6月3日生,住嵩县。被执行人马小梅,女,汉族,1964年9月20日生,住嵩县。被执行人李敏,男,汉族,1954年9月29日生,住嵩县。被执行人李姣娃,女,汉族,1954年9月29日生,住嵩县。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效力,申请执行人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峡、杜麦选、韩中杰、马小梅、李敏、李姣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坤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平伊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