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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凤梅与翟长红、王富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梅,翟长红,王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13号申请人周凤梅。被申请人翟长红。被申请人王富国。申请人周凤梅与被申请人翟长红、王富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邹天宇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已将被申请人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3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