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286号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唐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建,男,生于1963年5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曾晓红,女,生于1976年11月5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小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