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冯X与韩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X,韩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特165号申请人冯X,女,1936年7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韩X,男,1973年1月5日出生。代理人韩峰(被申请人之兄),1963年9月20日出生。代理人韩杰(被申请人之兄),1966年2月10日出生。申请人冯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韩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冯X称,韩X自1995年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后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向申请发放了残疾证。现申请宣告韩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冯X系被申请人韩X之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北京安定医院对韩X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医院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韩X临床诊断精神分裂症,受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不完全,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本院认定被申请人韩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韩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