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3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玉娥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3184号上诉人张玉娥,女,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张玉娥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第124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玉娥称,上诉人作为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后只有不符合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才能裁定不予受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在原审的起诉,双方系因财产返还发生的纠纷,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受理。原审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妥,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第124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高纲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来源: